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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诚信建设促进会概况

       贵州省诚信建设促进会于2006年12月27日在贵阳成立,由当时的省经信委、省法制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社科院、贵州银监局、贵州大学、贵州师大、贵州电视台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共同发起,首任会长为省政协原副主席李元栋。本会成立以来、一直秉成倡导诚信、促进发展、打造诚信贵州为宗旨、围绕共铸诚信为主题、在开展诚信建设的宣传普及和理论研讨、坚持把到会员单位开展调研、听诉求办实事、解难事、创办利用会刊和网站、宣传塑造先进典型、开展诚信监督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如:首届诚信贵州论坛暨万人宣誓签名活动、第二届中国信用管理和社团建设研讨会、首届诚信知识竞赛活动、“培育诚信文化、建设诚信贵州”、“诚信建设与科学发展”、“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贵州诚信建设”研讨会、第二届诚信贵州论坛、诚信农民建设与诚信政府建设的对策研究课题调研等。为加快贵州诚信建设进行了有力的探索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曾先后荣获中国社会组织等级评估AAA级单位和贵州省社会科学团体先进集体。

       按照社团组织管理的要求和诚信建设促进会章程的规定,本会于2013年8月26日进行换届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的领导班子。现任会长为原省委常委、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黄康生同志,省委副书记、省长谌贻琴、省人大副主任兼秘书长陈鸣明、省政协副主席左定超为顾问。主管单位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本会将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提出的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线,以建诚信贵州,创文明单位,以诚信于党和政府、诚信于法律法规、诚信于市场准则、诚信于金融支持、诚信于合同约定为主要内涵。充分利用会刊《诚信贵州》和信用中国(贵州)网站大力宣传推广全省各行业及会员单位共铸诚信的先进典型,进一步深入有关行业和会员单位开展调查研究,坚持为会员单位排忧解难,会同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创建和打造一批“诚信企业” 、“诚信乡村”、“诚信学校”、“诚信医院”等示范基地。单独或配合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诚信示范企业”的创建活动。要在本会逐步汇集一批讲诚信、懂经营、能干事的管理人员和专家队伍。为促进我省诚信体系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出新贡献。

贵州省诚信建设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贵州省诚信建设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Guizhou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Credit Construction。缩写GZAPCC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全省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组织和个人自愿发起组建的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针,加强诚信教育,完善诚信机制,推广诚信经验,倡导和弘扬诚实守信、操守为重的行为准则,使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全社会加强诚信建设的新风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加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意识,倡导诚信为本的市场行为和理念;加强诚信自律和监督,推行信用信息制度;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实行自我规范、自我完善,会员权利平等、资源共享;为塑造"诚信贵州"的优良形象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第五条 本会工作任务:推进和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推动行业诚信自律;开展信用等级评价与研究,建立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培训信用行业从业人员;提供信用信息咨询及其配套服务,促进全省诚信建设健康有序的发展,为构建文明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业务指导,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贵州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省府路51号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人才培训、调研、评价和咨询服务等。
  (一) 开展诚信理论研究与探讨。主办《诚信贵州》刊物,开设“28365365”。组织并参与有关诚信建设和信用建设方面的学术活动。
  (二) 开展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对全社会开展诚信宣传活动,宣传国家信用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表彰诚实守信的单位与个人,披露、批评诚信缺失行为。
  (三) 开展诚信社会评价。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信用道德行为进行调查、评估和发布。促进守信激励机制与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
  (四) 开展诚信人才培训与教育。
  (五) 参与社会诚信维权活动,依法维护守信者以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 协助开展诚信建设和信用建设的工作。建立信用信息综合查询平台,采集、加工、发布、披露诚信及信用方面的相关信息。
  (七) 组织开展信用评级机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及企业合作与发展的学术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八) 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法规、信用管理、国际合作等信息咨询服务。
  (九) 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及有关职能机构的委托,发布信用信息、开展信用评级、提供信用报告、制定信用标准及规范。
  (十)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事项及有关行业发展的其它服务活动。
  (十一) 举办以诚信为主题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本团体的单位会员,为以下各类企事业社会经济组织:
  1.依法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信用优良的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
  2.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他信用服务机构、法律服务、金融机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公证鉴定、创业辅导等各类社会化中介组织;
  3.与信用体系相关的各类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
  (二)个人会员为:
  热爱诚信事业和诚信学术研究的理论及实际工作者,或获得过相关诚信荣誉记录的自然人。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 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接受本会及28365365、《诚信贵州》期刊,对会员信用信息的发布和监督管理;
  (三)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 各类企事业单位依法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连续二年无违背诚信原则的经济、民事纠纷;
  (五) 社会性服务组织,应具有良好的行业影响力和社会公众形象,诚信意识强,连续二年无违背诚信原则的经济、民事纠纷;
  (六) 科研、教学和社团组织在其本行业、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学术或业务影响;
  (七) 在诚信领域有较深厚的理论基础或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本会理事会审核批准;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或授牌。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推介及提供的信息、资料、培训和咨询方面服务的优先权;
  (四) 向本会咨询信用及相关业务的有关情况;
  (五) 向本会反映、举报与信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六) 通过28365365和《诚信贵州》期刊发布信用信息和自我诚信形象宣传;
  (七) 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及其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并保守本会秘密;
  (六) 向本会和28365365、《诚信贵州》期刊提供信用信息,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
  第十四条 会员申请入会须按规定办理手续,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收回牌匾。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具体办理会员入会及退会手续。
  第十五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不遵守本会章程或有违法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如破产,视为自动取消会员资格。如被另一方企业兼并,被兼并方的会员资格自动取消,另一方可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讨论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二)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 选举或变更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一) 理事会提议;
  (二) 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共同提议。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 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名选举或更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人选;
  (三) 决定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工作人员的任免;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入会、退会、除名等事项;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指导、实施行业自律和诚信监督,联合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对失信行为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含个人)进行曝光与处罚;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和组织各项活动;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本人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内学有所长,或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连选连任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受委托项目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于2013年8月26日经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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